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想去申诉,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申诉时效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到什么时候就不能申诉了呢?我担心因为没弄清楚时间,错过申诉机会,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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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其实就是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能够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的有效时间范围。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的。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俗来讲,就是你已经发现或者按照常理应该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公司没按时发工资,从工资发放日你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可能被侵害了,这时候一年的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时效中断。还是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像找公司协商要求补发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公司答应会补发工资等,这些情况都会使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还有时效中止的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你遭遇了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上无法去申请仲裁的情况,在这些情况消除后,时效接着之前的继续算。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所说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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