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在哪些情况下适用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某种设定的情况,就应被推定为承担某种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适用推定的情况。 第一种是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事故责任的正常认定,破坏了证据链,使得无法通过常规的调查手段来确定各方的责任,所以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里的有条件报案,通常指具备报案的能力和条件,比如有通讯工具、人身未受到限制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强调了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就会被推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具有更强的危险性和控制能力,所以在责任推定上会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如果当事人对推定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