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会大于所得税收入?


在探讨什么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会大于所得税收入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概念。 增值税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计算增值税的基础。而所得税收入通常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接下来分析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些情况并不一定确认收入。例如,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这就可能导致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较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通常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上,如果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可能暂不确认收入。这样就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在当期确认,而所得税收入可能在以后期间确认的情况,导致当期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 第三种情况是价外费用的处理。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些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要计入销售额,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些价外费用可能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或者需要在不同期间确认收入,从而使得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