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律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自己平时对法律知识也不太懂,也不知道从哪儿查这个信息,就想问问正当防卫制度的制定时间是啥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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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并不是在某一个确切的时间节点突然产生的,它是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逐步确立和完善的。 在中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这部刑法的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正当防卫作出规定,标志着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确立。 后来,为了更好地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和完善。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增设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强化了对正当防卫的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1979年刑法标志着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而1997年刑法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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