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何时会被强制执行?
我家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我对补偿不太满意,还没和征收方达成一致。现在我特别担心房子会被强制执行拆除,想知道一般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什么时候会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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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强制执行的时间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被征收人拥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和时间。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他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从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开始计算,至少要经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而且被征收人在这期间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对相关的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裁定准予执行,之后才会进入具体的强制执行程序。所以,整个过程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时间要求的,并不是征收方随意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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