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规定在刑法哪一章出现过?
我在看刑法书的时候,对累犯相关规定很感兴趣,想知道在刑法里累犯的规定具体出现在哪一章,这样我就能更准确地去研究关于累犯的法律条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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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它出现在刑法的总则部分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第二节。 首先,理解一下什么是累犯。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对于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或者被赦免后五年内,又犯了应该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那就属于一般累犯了。 而特别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只要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罪中的任何一种,之后不管什么时候又犯这几类罪里的任一类,都算累犯。 刑法将累犯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刑罚具体运用章节,是因为累犯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量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体现了法律对于再次犯罪行为更为严厉的态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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