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哪些地方实行?
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很感兴趣,想知道在我国具体是哪些地方实行了这个制度,我想了解一下这些地方的范围和设立依据,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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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 5 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 年 5 月 1 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 年 10 月 1 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 年 3 月 5 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 年 10 月 25 日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 年 9 月 9 日成立)。 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目前我国共有 30 个自治州。自治县是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共有 120 个自治县(旗)。 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的民族聚居状况、历史传统、文化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目的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同时,民族自治地方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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