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变更要去什么地方?
我之前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现在有些条款我们想变更。但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办理这个变更手续,是去民政局、法院,还是其他地方呢?不太清楚具体流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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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变更的办理地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还未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协商一致要变更离婚协议,其实并不需要特定的地点。因为此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双方可以自行重新协商拟定新的离婚协议内容,然后带着新的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随时可以重新协商确定。 其次,要是双方已经领取了离婚证,之后才想变更离婚协议。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此时要变更离婚协议,就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另外,如果双方只是对离婚协议中的一些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的内容进行协商变更,比如某些无关紧要的声明、信息更正等,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并不需要特定的办理地点。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也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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