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什么所在地确定?
我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特许权使用费到底是按照什么所在地来确定的。比如是按支付方所在地,还是特许权使用地之类的。想弄明白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后续事务,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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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对于其来源地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支付方是中国企业,那么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税收管辖权,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清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规则,有助于准确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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