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纠纷是否适用协议管辖?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现在和对方在票据方面产生了纠纷。之前我们有签过关于管辖的协议,我不太确定在票据纠纷里这个协议管不管用,想知道票据纠纷是不是能适用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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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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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票据纠纷是否适用协议管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双方在一开始就明确如果发生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解决,避免后续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条规定来看,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那么票据纠纷是否属于协议管辖适用的范畴呢?票据纠纷是指因票据的签发、取得、使用、转让、承兑、保证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但是,对于票据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特别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票据纠纷有法定的管辖法院,即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过,这并不绝对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要求,那么这个协议管辖是有效的。 例如,双方在票据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与票据交易有实际联系,这种情况下协议管辖是可以适用的。但如果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仍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票据纠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协议管辖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通过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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