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施工方是否有留置权?

我是一个施工方,在完成项目后,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款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施工方是否有权利留置相关的建筑材料或者工程设备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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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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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施工方是否有留置权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做事,别人没给钱,你扣着他的东西,等他把钱给了再还给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对于施工方而言,能否行使留置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留置权的对象必须是动产。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通常接触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属于动产范畴。如果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合法占有了发包方的这些动产,从理论上来说是有可能行使留置权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几个重要因素。其一,留置的动产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施工方因为某一工程的工程款未得到支付,那么留置的应该是与该工程相关的动产。其二,留置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留置,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通知债务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不属于动产,而是不动产,因此施工方不能对建筑物整体行使留置权。不过,施工方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施工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合法占有的发包方的动产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同时,施工方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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