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一系列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首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有一个知名的运动品牌“ABC”,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在同样的运动产品上也使用“ABC”这个商标,那显然就是侵权了。这就好比别人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名字,你不能随便拿来用在同样的场合。
其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知名品牌“可口可乐”,有人用“可日可乐”在类似的饮料产品上,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是“可口可乐”的产品,这也构成侵权。
再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假如有商家明知某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还进行销售,那也会被认定为侵权。比如商家知道某批运动鞋是假冒知名品牌的,但还是把它们摆在店里卖,这就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
另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就像是商标的“身份证”,如果有人私自制造或者销售这些“身份证”,那肯定也是不合法的。
还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比如,把某个品牌的商品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再拿去卖,这就损害了原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有人专门为制造假冒商标的人提供场地、设备等,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商标注册人在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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