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防卫行为满足法定条件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有些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是防卫挑拨。这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诱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实施侵害的行为。例如,甲故意辱骂乙,激怒乙对自己动手,然后甲借机将乙打伤,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法律依据来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图,而防卫挑拨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害他人的目的,并非为了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其次是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进行的互相攻击行为,一般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都积极参与打斗,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而相互斗殴中双方都有主动攻击的故意,不存在一方制止另一方不法侵害的情况。 再者是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报复行为。比如,甲在被乙殴打后,乙停止了侵害并准备离开,此时甲又上去将乙打伤,这就属于事后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结束后实施的行为就不能再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外,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嫌疑人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抗拒抓捕。因为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还有一种是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就对他人进行所谓的“防卫”。比如,甲听说乙要在第二天找自己麻烦,于是甲在当天晚上就跑到乙家将乙打伤,这种事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事前的“防卫”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防卫意图、时间、对象等多方面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