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是由哪个机关进行的?

我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里,刑事拘留是由哪个机关来执行的呢?我最近听说身边有人被刑事拘留了,就很好奇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实施这个措施,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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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涉及到特定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下面来详细解答哪个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首先,我们要了解刑事拘留的定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侦查顺利进行,对可能犯罪的人暂时关起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表明公安机关有权力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执行还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既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也可以执行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但执行权归公安机关。这一分工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体现了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这样的安排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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