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之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中作为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有异议。听说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不清楚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这个诉讼,诉讼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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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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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同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会综合考量各方证据,判断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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