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我作为申请执行人,遇到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执行异议之诉里,我能提出哪些合理的诉讼请求,也不知道这些请求有什么法律依据,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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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通常可以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该执行标的。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希望法院能够按照原来的执行程序,对该标的进行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当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没有道理时,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提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其次,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要求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是从根本上否定案外人的异议主张。比如,案外人声称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从而阻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案外人的所有权主张不成立,此时就可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明确案外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权益,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还可能会要求案外人承担因提出不合理执行异议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行为导致执行程序拖延,给申请执行人带来了额外的费用或损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案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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