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可以独任审理?

我涉及到一个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现在不太清楚这种案件能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到底可不可以独任审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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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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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可以独任审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如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那么是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但要是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情况,就不能独任审理,而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执行异议之诉不是绝对不能独任审理,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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