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可以调解结案?
我涉及到一个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现在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但是不太清楚在执行异议之诉里能不能通过调解来结案。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执行异议之诉调解结案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依据和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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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从而引发的诉讼。从法律层面来看,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调解结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所以同样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这意味着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并且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是能够通过调解来结案的。 调解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同时,调解的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更有可能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对于法院来说,调解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不过,在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调解协议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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