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出具调解书?
我涉及一个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目前双方有调解的意愿,不知道在执行异议之诉里能不能出调解书来解决问题,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到底可不可以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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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从而引发的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有人对法院执行的东西有不同看法,觉得这个东西不应该这么执行,然后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这个争议。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出具调解书,这是可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也是民事案件,所以只要符合调解的条件,是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并出具调解书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执行异议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就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来履行义务。这体现了法律既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鼓励当事人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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