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如果觉得法院的执行操作有问题,或者别人要执行的东西和自己有关系,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则是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当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并且这种不服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争议时,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它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比如,张三认为法院要执行的房子是自己的,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他就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并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主要是程序上的救济手段,目的是纠正执行行为中的违法问题;而执行异议之诉是实体上的救济途径,重点在于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问题。两者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