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就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 首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比如,你对县公安局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这些机关的管理体制是垂直的,所以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比如对当地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这在《行政复议法》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另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在《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中有详细规定。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确定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性质、级别以及管理体制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