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条规定了知情权?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知情权的问题,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哪条规定了知情权。不太清楚从哪查找,也不确定知情权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希望了解具体的法条,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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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通俗来讲,就是我们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不过在《民法典》里并没有直接用“知情权”这样的表述,但是有一些条款体现了类似保障人们获取信息权利的精神。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通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就和知情权相关。在合同关系里,一方有义务把和合同履行有关的重要信息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能充分了解情况,这其实就是保障了另一方对合同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规定保障了患者对于自身病情、医疗措施等方面的信息了解权,也就是患者的知情权。 虽然《民法典》没有专门针对“知情权”的单一法条,但通过这些分散在不同章节的条款,在不同的场景下保障了人们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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