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为嫖娼提供条件是哪条规定?
我朋友开了家小旅馆,最近被查出有客人在旅馆里嫖娼,听说他这种为嫖娼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知道具体对应哪条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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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嫖娼提供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为嫖娼提供条件这个法律概念。为嫖娼提供条件,简单来说就是给他人进行嫖娼活动创造了便利的环境或者提供了相关的帮助。比如说,像案例中你朋友开的旅馆,为嫖娼的人提供了住宿房间用于进行嫖娼活动,这就是典型的为嫖娼提供条件。 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属于为嫖娼提供条件,例如提供场所的钥匙、通风报信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这里说的是“卖淫”,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嫖娼提供条件也通常按照这一条来进行处罚。 因为嫖娼和卖淫是相对应的行为,为嫖娼提供条件实际上就是在促进这种违法交易的发生,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 所以,如果你的朋友确实存在为他人嫖娼提供条件的情况,就可能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来进行治安处罚。具体的处罚会根据实际的情节轻重来判定。 如果情节较轻,可能只是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比较严重,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能会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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