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时应先审理哪类案件?


当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时,关于先审理哪类案件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意味着,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被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那么通常会先处理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案件。因为刑事犯罪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其程序具有优先性。只有在刑事程序结束,确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处理完毕后,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才会继续审理。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是同一事实,即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例如,虽然借款人同时涉及非法集资活动,但出借人的借款行为与非法集资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借款用途也并非用于非法集资项目,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独立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当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时,一般是先审理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但如果两者不是同一事实,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正常审理。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也维护了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