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企业注销登记的一种便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首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能进行简易注销。经营异常名录是指企业因为未按时年报、地址失联等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的一个名单。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或者不规范的行为,被监管部门标记出来了。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则是更严重的情况,通常是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欺诈、重大质量问题等。 其次,企业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时,也不能简易注销。股权冻结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限制股东对其股权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出质则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等;动产抵押是企业以自己的动产如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些情况下,企业的相关权益处于受限状态,需要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行注销。 再者,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不能简易注销。立案调查意味着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行政强制和司法协助通常是因为企业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企业已经因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在这些情况没有处理完毕之前,企业不能进行简易注销。 另外,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也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如果这些分支机构没有完成注销手续,企业整体就不能通过简易程序注销。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也不能简易注销。有些行业或者企业的注销需要经过特定部门的批准,比如金融类企业等,这类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进行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