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串通投标?


在商业活动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哪些情况属于串通投标。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比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举个例子,甲、乙、丙三家公司参与一个项目投标,他们私下商量好,由乙公司提高报价,甲公司以较低价格中标,然后甲公司从项目中给乙公司一定好处,这就属于典型的协商投标报价,是串通投标行为。 还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例如,在某次投标中,几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几乎完全一样,连一些小错误都相同,这就很可能被视为串通投标。 除了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也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比如,招标人提前把标底告诉了某一家投标人,让其按照标底来制定投标报价,这就构成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总之,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