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在我国法律中,有几种情形可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首先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都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些行为对家庭成员伤害极大,也说明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 再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不仅危害个人,还会影响家庭稳定,如果一方长期有这些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很难维持。 还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生活满两年,意味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最后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这种情况下,失踪方客观上无法履行家庭责任,维持婚姻关系对另一方意义不大。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