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明确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这意味着,当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通俗来讲,专利权人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就已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购买者对该产品后续的使用等行为,专利权人就不能再进行干涉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其次是先用权的情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如,甲在乙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在生产和乙专利类似的产品,并且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等准备,那么甲在原有的生产规模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就不构成对乙专利权的侵犯。这一规定同样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还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国际运输的正常进行,给予外国运输工具一定的便利。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有所体现。 另外,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了鼓励创新,法律允许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最后,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新药和新医疗器械的研发和审批。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总之,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要仔细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以准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