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别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商标申请注册中,有不少类别是不可以用来申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这是因为这些元素代表着国家尊严和形象,不能随意用于商业目的。比如,你不能用和国旗图案非常相似的图形去申请商标。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通常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为了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例如,不能使用与美国国旗图案相近的图形来申请商标,除非得到美国政府的许可。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一般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不过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像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志,不能随意用于商标。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这类标志往往具有权威性和特定的监管意义,不能被商业利用。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红十字”和“红新月”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代表着人道、公正等精神,不能用于商业标识。
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同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比如,使用带有侮辱某个民族的词汇作为商标,或者使用虚假宣传商品功效的标志等,都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比如“上海”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如果它有其他含义,像“上海青”蔬菜名称中的“上海”,就可以作为商标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