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在我国,商标注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某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就不能注册。这些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比如,不能用“中国”字样加上类似国旗颜色和图案组合去申请商标。因为这类标志代表国家尊严和形象,若被随意用作商标,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出于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尊重。例如,未经美国政府同意,不能用美国国旗图案去申请商标。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行,不过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像联合国的标志,一般不能随便用作商标注册。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授权,也不能注册。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比如带有侮辱某个民族词汇的标志肯定是不允许的。
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北京”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有其他有特色的元素组合,并且有其他含义,就有可能可以注册。
除了上述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况外,《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相对禁止注册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过,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若单独用于水果商品上,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是用在电子产品上,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了显著特征,就可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