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官为人民服务在国法的第几章?

我一直知道当官要为人民服务,但我想了解下这在国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哪一章节能找到相关内容呢?我自己找了好久也没找到,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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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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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官要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有着深厚的法律依据和体现。虽然并没有哪一部单一的国法会以专门的章节明确表述“当官为人民服务”这样直白的话语,但它贯穿于诸多法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而官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然要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有相关体现。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当官的”群体,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 此外,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有明确表述,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领导下的各级官员,自然要遵循这一宗旨。所以,“当官为人民服务”虽然没有集中在某一部国法的特定章节,但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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