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用来抵税?
我公司日常经营中会收到各种电子发票,想知道到底哪些公司开的电子发票能让我们用来抵税呢?是所有公司都可以,还是有什么特定条件限制的公司才行?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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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能否用于抵税,并不取决于开具发票的公司,而是要看发票的类型、业务内容以及受票方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等因素。 首先,常见可用于抵税的电子发票类型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是由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购买方取得这种发票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凭借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还有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例如,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3%)× 3%。但要注意,必须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旅客运输服务才行。 不过,如果取得的电子发票是普通发票(除特定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外),通常是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而且,即使是可以抵扣的发票,受票方也需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抵扣。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方面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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