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建设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在我国,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相关法律对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涵盖了很多领域。比如交通领域的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领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项目。这些项目由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引入更多的竞争,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等。国家融资的项目则包括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向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这类项目使用了国家的资金,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通过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提供的贷款,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则是外国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这些资金的使用通常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协议的要求。 此外,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于上述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有具体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总之,当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时,就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