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将详细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这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其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要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会有特殊的管辖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此外,还有协议管辖。涉 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在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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