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产生纠纷应由哪个法院审理?
我之前参与了人民调解,当时以为事情能顺利解决,可现在又出现了纠纷。我不知道这种因为人民调解产生的纠纷,到底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审理。我很担心去错法院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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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当人民调解产生纠纷时,确定由哪个法院审理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人民调解产生纠纷要起诉,通常是到被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有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法律有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人民调解产生的纠纷属于这些特殊类型,就要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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