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但不清楚该去哪个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我们的情况有点复杂,不知道是按照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还是有针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想了解下军人离婚到底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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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非文职军人,指的是在军队中从事非文职工作的军人,例如作战部队的士兵等。而原告住所地,一般就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小李是非军人,他的丈夫是部队里的一名作战士兵,小李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长期居住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也可以由该驻地的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军人工作和生活的特殊性,方便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例如,小张和小王都是军人,小张要起诉和小王离婚,就可以选择小王的住所地法院,或者小王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另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职军人是指在军队中从事文职工作的人员,像军队院校的教师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小赵是非军人,他的妻子是军队院校的教师,小赵要起诉离婚,就按照一般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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