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哪个部门受理?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是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还是其他特定部门呢?希望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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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 首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比如你对县公安局的某个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向市公安局申请。 其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例如你对当地海关的某项处理决定有异议,那就需要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最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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