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有哪些法律规定?


投案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的悔悟。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政策,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盗窃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和赃物的去向,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根据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种情况被称为“准自首”,它扩大了自首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的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