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立案监督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警方一直没立案。我听说检察院能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可我不知道该找检察院的哪个部门反映情况。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找检察院的哪个具体部门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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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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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通俗来讲,就是看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立了案又撤案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逍遥法外或者不该立案的人被错误立案。 在检察院内部,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部门主要是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后,通常是由检察院的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第二检察部(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等来承担相关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工作就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如果是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检察院的第一检察部反映情况。第一检察部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如果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就由第二检察部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比如控告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等,以便检察院能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开展监督工作。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立案不当的情况,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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