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减刑权应归属哪个部门?

我有个朋友在服刑,听说表现好可以减刑。但我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决定减刑呢?是监狱,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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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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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主要由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一下各个部门在减刑过程中的职责。 首先是执行机关。在我国,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的日常监管和改造。当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时,执行机关会对罪犯的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也就是说,执行机关是发现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并启动减刑程序的部门。例如,在监狱中,狱警会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劳动成果、学习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当认为某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时,就会整理相关材料并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其次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最终决定是否给予罪犯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对执行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罪犯的悔罪表现、立功事实等证据。如果认为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由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 最后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减刑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减刑程序的公正、公平,防止减刑权被滥用。 综上所述,减刑权并非归属某一个单一部门,而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保障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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