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裁决?


在遇到拆迁纠纷时,通常可以找以下部门进行裁决: 首先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这个部门会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要是您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被告。例如,如果该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裁决您觉得不合理,就可以以它为被告起诉 。 其次是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形下人民政府会作为被告 :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二是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像“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三是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拆迁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这些情况下发生行政纠纷,人民政府就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就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况。这意味着当拆迁纠纷涉及这些方面,您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解决 。 如果对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还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在拆迁纠纷发生时,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