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未婚证明应该找哪个部门?
我现在因为一些事情需要开具未婚证明,但我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我也问了身边的人,大家说法都不太一样,所以想咨询下到底该找哪个部门开这个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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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在法律上全称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 在过去,未婚证明一般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开具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保管和提供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当事人若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就可以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开具。民政局会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来为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未婚证明。 不过,自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后,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如办理出国移民、财产公证等事项需要未婚证明,可通过其他材料或证明方式来替代,比如提供户口本等能反映婚姻状况的证件。若相关部门仍坚持要求提供未婚证明,可与其进一步沟通协调,说明民政部门已不再出具该证明的情况,协商采用其他可行的方式来证明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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