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应该去哪个部门进行鉴定?
我之前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现在想做工伤鉴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我问了身边的人,大家说法都不一样,有人说去社保局,有人说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我很迷茫,希望能了解清楚到底该去哪个部门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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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它们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就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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