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


收养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明确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对于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负责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过,具体的管辖范围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 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某个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有一些弃婴和孤儿等待被收养,那么想收养这些孩子的人就需要到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区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要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当发现弃婴的地点确定后,就需要到该地点所属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比如,孩子的父母因为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那么收养人就需要到孩子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同时,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只有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部门,不同的收养情形对应不同的管辖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情况,到相应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