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部门可以执行逮捕?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程序里,到底哪些部门有权力执行逮捕呢?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也不知道不同部门执行逮捕的依据和范围。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让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部门来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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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逮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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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逮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它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由特定的部门来执行。 首先,我们要明确逮捕的决定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以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权决定对被告人进行逮捕。不过,这里的决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去抓人,这只是一个批准的程序。 而执行逮捕的权力,法律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力去实际执行逮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抓捕归案。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逮捕工作。他们会出示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件,告知被逮捕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也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包括执行逮捕。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需要有相应的权力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而执行逮捕的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在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执行逮捕。这样的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既保证了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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