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离婚协议应以哪个为准?


在涉及多个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确定以哪个协议为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表明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存在多个离婚协议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其效力。如果这些协议都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通常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因为后签订的协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之前协议内容的变更和补充,体现了双方最新的意愿。例如,夫妻先签订了一个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后来又签订了另一个协议,约定房产由双方共同出售并分割款项,那么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以第二个协议为准。 如果有协议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备案,那么备案的协议通常具有较高的效力。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备案的协议是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依据。不过,如果双方之后又达成了新的协议,并且能够证明该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可以按照新协议执行,但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 此外,如果多个离婚协议中部分内容存在冲突,而其他内容一致,那么一致的部分仍然有效,冲突的部分则需要根据上述原则来确定效力。同时,如果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总之,在确定多个离婚协议的效力时,要综合考虑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否备案、内容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愿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