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离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等提供了基本准则,而《婚姻登记条例》则对婚姻登记(包括离婚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情形一:双方均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且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如同在国内普通夫妻办理离婚一样,遵循《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情形二:双方对离婚问题存在争议,如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若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可以向国内原来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因素,来审理并作出判决。 情形三:一方在国外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代理诉讼,但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比如,国外一方的授权委托书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情形四:双方都在国外定居。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不方便回国,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所在国不受理离婚申请或者对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有不合理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