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我之前和行政机关发生了一些纠纷,现在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我想知道在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情况下,比如是某个部门单独作出的决定,还是几个部门联合作出的决定,到底谁能成为被申请人,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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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中,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这里强调了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就是被申请人。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家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商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比如,卫生局和环保局联合对某工厂作出了停产整顿的决定,工厂若申请行政复议,卫生局和环保局就是共同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它们共同实施了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所以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复议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有些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具有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当它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时,就成为被申请人。例如,一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的相关管理决定,若当事人不服,该行业协会就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并作出了具体决定,当事人若对此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乡政府就是被申请人。因为委托组织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行政机构改革等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但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利,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被申请人的角色。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主体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多种因素来判断,这样才能准确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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