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是哪些主体?
我在学习环境行政相关法律知识时,遇到一个问题搞不明白。就是想知道在环境行政方面,到底哪些主体是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呢?我看了一些资料,但还是不太清晰,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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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环境管理领域,特定主体为了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不履行环境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环境行政领域,目前有部分法律赋予了特定行政机关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就享有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对违法企业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同样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处理水污染防治相关问题时,针对特定违法行为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总体而言,享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但具体权力的行使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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