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中哪些证据要慎重采用?

我牵涉到一起刑事案件,听说有些证据在司法过程中是需要慎重采用的。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证据呢?这些证据慎重采用的原因又是什么?了解这些对我在案件中的应对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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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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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里,有几类证据需要慎重采用。首先是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这是指证人所提供的并非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而是基于个人主观的猜测、评论或推断。比如证人说“我觉得他当时肯定是想犯罪”,这就是一种猜测性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类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它缺乏客观性,容易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 其次是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复制件。如果不能证明其与原件、原物一致,或者不能证明其来源,就需要慎重对待。举个例子,一份合同的复印件,如果无法证明它和原件是一样的,也不清楚这份复印件是从哪里来的,那么它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法律规定,在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情况下,复制品、复制件的证明力有限。 再者是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这样的鉴定意见就不能轻易采信。比如一个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这是因为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是其作为证据的基础,一旦资质或程序存在问题,其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 另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存在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并且影响到了其真实性,也需要慎重采用。比如一段监控视频被剪辑过,关键部分被删除了,那么这段视频就不能完整地反映事实真相,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类经过篡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 最后,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不是简单地慎重采用。因为这些非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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